三明市财政局关于三明市第一医院综合外科楼(三明市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家具 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三明市第一医院综合外科楼(三明市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家具
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三明市第一医院综合外科楼(三明市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家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350400]ZFCGZX[GK]2018005-1”作出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名称
投诉人: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平西村南门五号之一,法定代表人:温爱荣。
被投诉人:三明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住址:三明市梅列区江滨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曾文清。
二、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州博生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生公司”)对三明市第一医院委托被投诉人三明市人民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三明市第一医院综合外科楼(三明市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350400]ZFCGZX[GK]2018005-1)中标结果提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进行投诉。由于投诉人首次提交的投诉书不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本机关书面告知投诉人限期补齐。投诉人补齐资料后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机关重新投诉,本机关经审查后于当日正式受理。受理后,本机关将投诉书副本转送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必高家具(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必高公司”)、福建闽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昊公司”)、福建永安永信智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永信公司”)、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鸿盛公司”),以及采购人三明市第一医院。被投诉人就有关投诉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并提供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文件等相关材料;必高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回函;三明市第一医院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回函。本机关对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等提交的材料进行了审查,并于2018年11月23日至采购中心进行相关调查,于2018年12月5日召开了本投诉事项的质证会议,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博生公司投诉称:1.被投诉人未向投诉人送达中标结果;2.本次评标过程不符合严格保密性要求,影响评标结果的客观性、公平性;3.本次中标结果违背了物美价廉、低价中标的政府采购基本原则;4.福建闽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必高家具(福建)有限公司、福建永安永信智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四家供应商可能存在串标嫌疑。请求取消本次中标并作出废标重新招标处理。
被投诉人采购中心辩称:1.目前政府采购过程均是按福建省政府采购网流程进行,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及内容均是自动生成,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规定的行为;2.采购中心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评标工作,不存在影响评标结果的行为;3.政府采购招标为了达到采购质量、价格和效率三要素的平衡,实现物有所值,正是“物美价廉、低价中标”的政府采购基本原则的贯彻执行;4.对投诉人提出的四家供应商可能存在串标嫌疑的投诉事项,采购中心认为投诉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无法证明所涉及的几家公司确实有串标的行为;且投诉人所投诉的第一、第二、第三事项已超出了此前向中心提出的质疑范围。采购中心认为其在此次招标活动中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行为,整个招标投标过程符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供应商必高公司回函称:本公司认为三明市政府采购中心是一家相当专业的招标代理机构,并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定标;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是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定标,评标委员会并未违反政府采购物美价廉、低价中标的政府采购基本原则,且本公司并未有不符合政府采购资格条件的情况;本公司的报价与其他几家公司不存在报价上有规律及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
本机关通过召开质证会等方式核实了以下事实:
1.投诉人博生公司在2018年向采购中心提交的《质疑函》(该函在日期栏中的月日为空白,无法明确提出质疑的日期)中的质疑事项共为三项,其中仅一个质疑事项(即认为必高家具(福建)有限公司、福建闽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福建永安永信智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等投标人串通投标与本次投诉事项中的投诉事项4“福建闽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必高家具(福建)有限公司、福建永安永信智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四家供应商可能存在串标嫌疑)的投诉内容基本相符,其余投诉事项均未经过质疑。
2.福建闽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为8982570元、必高家具(福建)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为9265600元、福建永安永信智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9484525元、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的投标报价为9554689元,该项目的招标公告中公告的预算价为9798631元。
3.在质证会现场,必高公司确认其撤离样品的时间是10月25日下午投标结束后撤离;永信公司确认其公司工作人员是晚上7点多撤离样品的;鸿盛公司未明确其撤离样品的时间(后于12月7日来函说明确认了样品的撤离时间);采购中心工作人员陈述投标人提交样品的时间是在开标的前一天陆续到场,投诉人对此陈述未提出异议。4、通过采购中心提交的由三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存储的2018年10月25日的监控录像,核实当天16点50左右有两辆三轮车(车上有悬挂电话号码)载走一批货物;当天18点10分左右有一箱式货车进场,18点30分左右离场;当天18点30分左右有一小货车进场,18点52分离场;当天20点40分左右有一小货车进场,20点55分左右离场。另外,由于投诉人未提供其提交的录音资料中被录音人员的身份信息,因此无法对录音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针对投诉人未经质疑而提起的投诉事项问题,本机关分析认定如下:投诉人本次投诉的事项中的“被投诉人未向投诉人送达中标结果”、“本次评标过程不符合严格保密性要求,影响评标结果的客观性、公平性”两个投诉事项,未在投诉前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投诉人提出的投诉事项未经依法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故对投诉人的该两项投诉予以驳回。
针对投诉人提出的“福建闽昊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必高家具(福建)有限公司、福建永安永信智能科技设备有限公司、鸿盛家具(福建)有限公司,四家供应商可能存在串标嫌疑”的问题,本机关分析认定如下:从四家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来看,无法直接证实该报价具有一定的规律性,且投诉人亦未进一步举证四家公司的报价呈何规律性,故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投诉该四家公司的报价呈规律性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定。关于四家供应商是否存在提交样品时间与撤离样品时间是否一致的问题,在质证会现场,被投诉人采购中心陈述各供应商的样品是陆续到达现场的,对此投诉人未表示异议,故本机关认定四家供应商不存在同时提交样品的情形;同时,本机关通过查看当天现场的监控视频,核实投标当天撤离样品的时间系从下午四点多开始至晚上近9点,且在现场的运输车辆亦非同一车辆,因此无法认定该四家供应商存在同时撤离样品的情形。而投诉人亦无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四家供应商存在串通投标行为。故本机关认定投诉人此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三、处理结果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一)、(二)项的规定,作如下处理决定:
因投诉人的部分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部分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而不能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明市人民政府或福建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明市财政局
2018年12月18日